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10月29日 15:44  点击:[]

重庆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8年5月15日经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推进学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规范和指导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机关职能部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统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二级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实施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认真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

第七条二级教代会应尊重、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开展工作,积极引导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单位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考核办法、岗位聘任方案、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单位党政与部门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章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十条代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三)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一定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一条代表由教职工按在聘教职工总人数的25%—35%直接选举产生,年龄能任满一届。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代表受教职工监督,代表不履行义务或按规定不应再担任代表的,依照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依照程序补选,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二级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就本单位工作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教职工50人以上的学院工会,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50人的学院工会,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部门工会或2/3以上二级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二级教代会。

第十八条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召开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不是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校教代会代表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二级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由部门工会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二级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委员由5或7人组成(单数),委员由二级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设主任1名,由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二级教代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三条二级教代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会议期间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代表按时出席会议,安排会议活动;

2.组织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文件;

3.征集代表提案,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落实二级教代会确定的其它工作。

(二)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协助行政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2.组织代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3.组织代表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代表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4.规范、落实二级教代会工作制度。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文件须在教代会召开前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送交代表审阅。

第二十六条 提交二级教代会表决的事项,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应当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的,二级教代会有权要求纠正,未作纠正的,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经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及其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部门工会承担以下与二级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会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代表的选举,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主要议题和内容,并报所在党组织和校教代会批准;

(二)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单位党组织汇报,与行政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教代会委员可交叉兼任,教代会主任兼任部门工会副主席。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应列席单位党政联席会。

第三十二条单位行政要为部门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二级教代会接受校教代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向校教代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闭会两周内,将有关会议材料报校教代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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