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05月26日 09:50  点击:[]

重庆市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重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组织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推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结合重庆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以市总工会或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名义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劳动和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

第三条 竞赛层次及经费保障

(一)市级网上劳动和技能竞赛,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举办的全市性劳动和技能竞赛,竞赛方案按程序报市总工会党组会审批同意后,相关经费由市总工会保障。

(二)全国总工会要求市总工会参加或承办的区域性劳动和技能竞赛,竞赛方案按程序报市总工会党组会审批同意后,上级工会补助经费以外的相关经费由市总工会承担。

(三)市总工会与区县政府联合主办、区县总工会承办的全市性、区域性劳动和技能竞赛,竞赛方案按程序报市总工会党组会审批同意后,相关经费由市总工会定额补助。

(四)市总工会与市级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全市性、行业性劳动和技能竞赛,竞赛方案按程序报市总工会党组会审批同意后,市总工会可适当承担相关经费。

(五)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经报请市总工会党组同意后,可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参与承办,相关经费可从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预算中适当支出。

(六)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年自主决定举办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相关经费从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预算中列支。

(七)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可与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劳动和技能竞赛,举办前须明确经费来源。

(八)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认为必要,可授权所服务企事业单位或工会举办劳动和技能竞赛,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竞赛不得向参赛选手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借竞赛之名盈利或变相发放福利等。

第四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成立竞赛组委会,对竞赛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赛事机构由组委会确定。

第五条 竞赛组委会根据竞赛结果对优秀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通报,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竞赛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体等次奖、团队等次奖、个人等次奖、组织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奖。组织工作优秀集体颁发获奖证书或奖牌,不发放奖金。

以市总工会名义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第三条1-4项)原则上设置集体等次奖数量不超过参赛单位总数的15%,团队等次奖和个人等次奖数量均不超过参赛总数的30%。以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名义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第三条5-8项)原则上设置集体等次奖数量不超过参赛单位总数的20%,团队等次奖和个人等次奖数量均不超过参赛总数的30%。奖项等次按照获奖范围设置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30%。组织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奖的数量不超过参赛单位总数10%

以市总工会名义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第三条1-4项)集体最高奖次奖金不超过50000元,团队等次奖人均最高不超过3000元,总额不超过20000元。个人奖最高奖次奖金不超过10000元,也可发放与竞赛项目有关的同等价值物品,组织工作优秀个人奖金不超过2000元。以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名义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第三条5-8项)集体最高奖次奖金不超过10000元,团队等次奖人均最高不超过2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个人奖最高奖次奖金不超过5000元,也可发放与竞赛项目有关的同等价值物品,组织工作优秀个人奖金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管理本级劳动和技能竞赛。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负责解释。《重庆市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渝工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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