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也是代表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体现。为了使提案规范化,保证提案质量,严肃认真地做好提案和提案处理工作,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的基本要求
教职工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需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的质量。提案应注重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案内容主要以如何深化学校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加强校风、学风和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我校的竞争力,大力推进“五个校园”建设等。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案由,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二、提案立案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2.关于加快学校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学术水平、人才工程、办学效益、学科建设和为地方经济、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关于加强和推进“五个校园”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4.关于加强学校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5.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基建、后勤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其它关系到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抵触的;
2.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
3.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4.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
5.属于学术争论的。
(三)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本人。
三、提案征集的程序
1.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按照提案的基本要求征集提案。
2.提案人必须是本届代表,由1人提出,3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由代表组集体名义提出提案。
3.代表的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代会大会提案组审查,超过截止时间的不列为此次大会提案。
4.提案用统一印发的表格,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一式二份(一份送实施部门,一份留存)。
5.代表提案起止时间为11月3日—11月28日。
四、提案的处理
大会成立提案工作组,负责提案的收集、分类、审查和立案工作,并向大会作提案处理说明。
1.经提案工作组同意立案的提案要统一编号,按提案所涉及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逐一处理,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重要问题交主管校领导,由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提案的处理结果,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复文前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预先告知教代会征求意见;同时抄送校工会备案。
3.提案办理结束后,对提案要立卷归档。
重庆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1年10月31日
提案表.doc